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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意见》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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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政函〔2022〕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灵寿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通知》(〔2019〕—11)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意见》(石政函〔2021〕17号)精神,引导和支持企业把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机遇,推动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开展,进一步促进全县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和提升经济运行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使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我县或从外地迁入我县且在我县纳税的拟挂牌上市企业和挂牌上市企业。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中介参与、多方推动”的原则,完善企业挂牌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大对企业的培育力度,支持管理规范、技术先进、实力较强的地方优质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引导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鼓励中小微企业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逐步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梯次格局。
三、积极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
(一)加强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县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结合我县重点产业发展目标、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等因素,集中挖掘培育一批重点企业,建立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二)加大企业挂牌上市培育力度。对进入上市后备资源库中的企业,对照挂牌上市条件有针对性地加强辅导、重点扶持。大力鼓励和支持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在主板上市;鼓励和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主业突出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市场主板、创业板上市;鼓励和支持后备企业在“新三板”和河北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
四、优化提升企业上市服务水平
(一)破除企业上市障碍。企业启动上市后,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对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上市、挂牌工作中涉及的各项审批、查询、咨询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直通式、定制式办法,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股权变更、税费缴纳、土地房产确权、社保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
(二)全面优化政务环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畅通服务渠道,明确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流程,对于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按照牵头办理、协调办理、审核上报等方式尽快办理答复企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改制上市动态。各行政执法部门积极提供全方位服务指导,包括通报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对需要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限时(最短时限)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不能出具或延期出具的及时通知企业,并向相应的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情况说明;对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应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确需对上述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之前通报县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新建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增用地指标,并按规定实施供地。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后备企业,原有合法用地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可依法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办理。
(四)切实提高上市辅导能力。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和银行、保险、股权投资等金融机构中挑选业务精英,组建上市专家团队,增强对企业上市辅导指导能力。协调组织企业积极对接各级证监机构、交易所和上市中介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培训辅导、融资路演、股改规范、企业上市、企业并购等,提升企业上市积极性。
(五)引导对接各类金融资源。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优先推荐申报发行企业债券。
五、加大上市工作财税支持力度
(一)政府专项资金优先支持
县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工信、商务)、县财政局等部门在向上级部门申报重大科技专项及其他各类科技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项目资金和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报会”、“报辅”企业。同等条件下,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就高给予相应支持。
(二)加大企业挂牌上市资金补助力度
1.对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或核准注册并发行上市的批复,且在境内沪深交易所(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2.对在境外交易所市场(包括香港联交所、纽约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补助,转板至境内外公开交易市场后,再给予50万元补助。
4.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转板至“新三板”后,再给予120万元补助。
5.对在境内沪深交易所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灵寿县且实现融资超5000万元或域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灵寿县满12个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6.通过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公司债、双创债、资产证券化等实现债券融资且筹措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0.5%补助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落实县政府有关企业挂牌上市财政补助政策。县财政局根据企业上市工作安排将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向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现行资金拨付程序拨付。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改制税费成本
1.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
2.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按规定标准只收取工本费。
3.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六、完善企业上市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称联席会议)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全县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经联席会议会商解决。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总体负责和协调全县企业上市的培育推荐、改制上市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企业上市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办理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本单位的问题和事项。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把推进企业挂牌上市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工作重点部署。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企业股改、挂牌、上市等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三)加强宣传动员。各相关部门要深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县支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服务措施,以及已上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优秀案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定期组织重点拟上市企业负责人参见省、市开展的培训工作,提供全链条、多方位、专业化的培训、咨询和金融服务,提高企业上市积极性。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灵寿县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灵政发〔2018〕21号)自行废止。本意见与我县其他文件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由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