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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灵寿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灵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2-08-05
灵政办发〔2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灵寿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寿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域内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运输工具、户外场地等为载体发布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不含门店牌匾),设置形式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设置的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等;
(二)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桥体灯箱、标语牌,灯杆灯箱、灯杆旗帜,候车厅灯箱、电子显示屏,报刊亭灯箱、橱窗等;
(三)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的LED显示条(屏),张贴、喷绘的画面、文字;
(四)利用户外场地设置的落地灯箱、道旗、充气装置、实物造型、指示牌;
(五)利用工地围挡设施设置的标语牌、喷绘画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户外广告。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监管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气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设置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按照我县户外广告规划执行。户外广告分窗口展示区、集中展示区(商业核心、商务中心)、适度控制区、严格控制区。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在符合我县户外广告规划的前提下,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三)利用空中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必须保持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
(四)利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发布的车身广告,不得超过车身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前后挡风玻璃不得张贴广告,不得影响车辆原有的可见光透射比、透风、乘坐和行车安全;
(五)临街商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不得超出门槛占道摆放;
(六)除全县性大型活动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置临时广告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七)凡在户外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内;
(八)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文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三)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四)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利用建筑物屋顶的;遮挡建筑物窗户,影响消防安全的;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本地节能和环保相关要求,不得形成光污染。
第三章 设置权取得
第九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交站亭、桥梁、灯杆、报刊亭等)、公共场地、交通工具(公交车)设置商业广告,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所有者(以下简称业主单位)的书面同意。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通过拍卖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由城市管理部门、住建部门、交通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方案,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拍卖底价,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实行有保留价拍卖;非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实行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时间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屏不超过5年。设置期满后,应当重新进行拍卖。
第十五条 公有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拍卖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在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后,非公有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拍卖所得收入,按1:1的分成比例,将政府应得部分全部缴入县财政。
第十六条 空置的户外广告位在招商期间应以公益性广告填
充,招商内容可与公益性广告同时发布,且招商内容应位于公益性广告下方,招商内容所占面积(播放时间)不得超过户外广告面积(播放时间)的20%。大型户外广告中公益广告面积(播放时间)应不小于总面积(播放时间)50%,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十五日的,广告设置者应设置公益性广告覆盖。遇重大活动,公益广告发布比例需符合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四章 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区域内的大型户外广告(单边长度大于等于4米或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含工地围挡广告的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许可证中许可期限应当与拍卖合同中确认的有偿使用期限一致。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廷期,行政审批部门征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工地围挡广告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包括霓虹灯、发光字体、落地灯箱、道旗、充气装置、实物造型、指示牌等商业广告,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经许可后,设置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二)结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三)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企业,按照设计施工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四)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及时完成设置工作,因逾期设置导致影响城市容貌和市民生活的,需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管理;
(五)设置完成后,版面空置超过十五日的必须按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公益广告。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履行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许可手续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数量等要求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户外广告设置人因违法设置广告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纳入诚信系统。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按照户外广告技木规范开展日常维护、特殊季节维护及安全检定工作。
(一)日常维护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结构防腐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应进行基底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构件连接点(焊接、螺栓、锚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节点松动,应及时修补及紧固。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用电安全。
(二)特殊季节维护要求:大风季节和雨季,应对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强度、刚度、结构节点、连接焊缝、螺栓、板面连接牢固程度、避雷设施和电器安全保险设置等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正常安全使用。
(三)安全检定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质量检测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应定期进行检定,以保证在设置年限内的安全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结构竣工验收满两年后,应每年检定一次。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对检测、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修或拆除。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该保持户外广告设施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画面污损、设施损坏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更换。
第二十八条 电子显示屏、灯箱广告等户外广告设施的亮度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电子显示屏22点前关闭。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若国家或省、市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国家或省市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