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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粮食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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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寿县粮食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与依据。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应急救急行为,提高应急救急能力,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以及《石家庄市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粮食应急状态与分级
本预案所指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战争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划分为国家级应急状态、重大应急状态、较大应急状态、一般应急状态四个级别:
1.国家级应急状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2.重大应急状态。按照《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3.较大应急状态。按照《石家庄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4.一般应急状态。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一般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以下统称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突发事件达到本预案响应条件的,启动执行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全县粮食应急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县政府按规定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事件级别逐级上报启动上一级的预案,落实响应主体和相应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2.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各乡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采取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迅速做出启动预案的反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粮食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工作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仓储、加工设施、设备和供应网络,避免资源浪费。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交换市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粮食应急工作。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粮食工作的副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融媒体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寿县支行、人武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担任。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对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等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向市应急机构以及外县报告(通报)有关情况,请求支援帮助;及时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形势,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工作;核实、汇总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对县内外的粮食供求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意见;负责应急状态下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的组织协调工作;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
(2)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封堵、删除互联网有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3)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的相关经费,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4)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电力和公路运力的调度,优先保证在应急状态下粮食加工和和运输工作的需要。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产能,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出现较大波动。
(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粮食流通活动中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检测机构的规范检测。
(7)县卫健局负责按照省、市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计划安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及时通报检测信息。
(8)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情况。
(9)县审计局负责对用于粮食应急工作各项资金(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县融媒体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灵寿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寿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2)县人武部负责提供战时部队粮食需求情况,并协同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军粮供应保障工作。
(13)其他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比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设置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检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并安排必要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监测、预警与应急报告
(一)市场监测与预警。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和维护好全县粮食市场行情、供应形势的监测、预警分析系统,通过对县内外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储备和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查询和信息分析,预测对我县粮食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检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向县政府报告。
(二)应急报告。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小时之内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之内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
四、应急响应
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进行调查研究,并对有关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指导有关地方迅速采取措施稳定粮食市场。
(一)国家级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二)重大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省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三)较大应急状态响应
出现较大应急状态时,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石家庄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市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四)一般应急状态的响应
1.出现一般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按规定反映有关情况。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县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县级储备粮数量在500吨以下时,经县政府授权,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包括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需要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时,申请市政府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具体意见。
(5)其他配套设施。
2.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于24小时内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收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所属机构和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落实下列应急措施: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动员部署。
(2)实行粮食市场波动情况半日报告制度。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于每日的10时、16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遇有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
(3)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乡(镇)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按规定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
(4)启动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的实施,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订重点运输计划,商各有关部门、单位尽快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通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在县级储备粮动用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由县政府向市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或向外县(市)商调应急粮食。
(5)启动相关地区的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网络,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度。相关的粮食加工、运输和供应单位必须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开展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投放市场。
(6)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执行上级有关部门价格干预措施,确保粮食市场价格的稳定。
(7)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可以对重点地区确定居民口粮的定量供应范围和标准,并由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定的销售网点统一供应;
(8)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以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仓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出现一般应急状态并启动本预案后,各乡镇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下列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1)对本地的粮食市场动态实行24小时监测,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做好粮食调拨、加工和供应工作。
(3)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和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在本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乡(镇)要按照工作组的要求及时改进工作,确保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本预案的规定落实到位。
(五)部队供应应急响应
出现战争或突发事件时,本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军粮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认真做好驻军部队所需粮食的筹措、调运和供应工作,必要时及时动用县级储备粮,保证在战时和应对突发事件中军队用粮的供应。
(六)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五、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1.县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以及我县粮食储备计划,足额安排粮食储备补贴资金,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
2.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县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充实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根据《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和《石家庄市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及实际需求,要适当建立成品粮储备,确保能够应对粮食应急状态。
3.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进入一般应急状态后,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掌握、联系一批交通便利、设施较好、具备加工能力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粮食加工指定企业。
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被指定的应急粮食加工企业必须服从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确保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的完成。
2.建立优化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城镇居民、驻军的粮食用量及城乡救济的需要,按照县城和建制镇每1万人1个供应网点的标准,认定一些信誉较好的粮食零售网点,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完善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建立完善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提前确定粮食的运输路线、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化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的畅通无阻。
4.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与指定的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任务的企业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应急状态下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被指定企业的加工、供应和储运能力等动态状况。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任务的企业,要报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网络适用于战争状态。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各乡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四)通信保障。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五)培训演练。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按照部门职责要求,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打造一支熟悉日常业务,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六、后期处置
(一)有关部门的后期处置工作。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我县粮食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县的粮食应急预案;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审计部门要对应急工作中的各项经费支出进行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寿县支行要会同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的储备粮及用于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占用的贷款,应在6个月内及时清算、收回贷款;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安排补充已动用的储备粮。
(二)征用补偿。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要对应急工作中紧急征用的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仓储等设施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被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应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补偿。
(三)奖励与处罚
1.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或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扬、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
(2)对粮食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1)不按照有关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被指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任务的企业拒绝接受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任务的,或不按照指定的供应方式供应,擅自提高粮价的;
(4)在粮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七、附则
各乡(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各自职责任务,制定和完善本地、本部门的粮食应急预案,并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适时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