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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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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布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石政办发〔2021〕6号)和石家庄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石保租办〔2022〕1号),为推动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三、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十四五”期间,新增(含新建、改建、改造、盘活)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到2025年,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定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
四、主要工作
(一)制定发展计划。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盘活、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筹集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多方筹集房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探索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信息,促进土地使用人、房屋产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对接,引导多方参与。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控制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四)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的90%。县住建局每年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周边市场租金价格进行一次评估。
(五)确保住房品质。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六)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管。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面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转借。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合约期内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变相福利分房。县住建局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抽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对合约期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的房屋产权所有者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缴补助资金。
(七)强化相关部门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测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