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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寿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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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户外广告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户外广告主要是指利用建筑物、公用设施、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载体,设置的广告牌、电子显示屏、各类灯箱、灯杆旗帜、充气装置、指示牌等广告形式。为加强我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目的
一是推动我县户外广告规划设置有法有法可依。《办法》把规划成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进一步固定下来,全面规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二是推动我县户外广告逐步市场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市场规律加大公共资源市场化运作力度,通过拍卖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优化城市资源配置。三是推动我县城市容貌水平不断提升。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景观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县户外广告还存在布局不合理、设置不规范等问题。通过出台《办法》,对户外广告规划设置、设置权的取得、手续办理等作出制度性安排,促进我县户外广告设置和日常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四是推动我县户外广告管理更加规范。《办法》将户外广告各管理部门的职责调整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确立下来,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有利于形成职责清晰、协同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主要任务
本《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含:
(一)总则。明确办法制定依据,适用区域范围,户外广告载体设置形式,以及部门职责分工。
(二)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置应按照我县户外广告规划执行。户外广告分窗口展示区、集中展示区(商业核心、商务中心)、适度控制区、严格控制区,以及禁止设置的形式。
(三)设置权取得。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取得,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交站亭、桥梁、灯杆、报刊亭等)、公共场地、交通工具(公交车)设置商业广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同时明确了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非公有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拍卖相关内容。
(四)手续办理。明确了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流程、续批要求及其它户外广告和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流程。
(五)管理要求。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结构维护、安全管控及日常管理等要求。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