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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寨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寿县南寨罚决〔2021〕02 号
发布时间:2021-03-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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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靳xx,男,身份证号:1323361979xxxxxxxx,南寨乡青廉村人。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1年 3 月 9 日对你 河道内非法采沙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20201年3月9日,在青廉村东河道内,利用铁锹和三轮车未经许可在非法采沙,破坏了河道生态环境。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证据照片 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石家庄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玖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乡财政所将罚款缴至县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灵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灵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2-0040号
南寨乡人民政府
2021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