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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医疗保障局罚没事项清单(2021)
发布时间:2021-09-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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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
主体
罚款事项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实施依据
1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灵寿县医疗保障局 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四条
2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灵寿县医疗保障局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四十一条
3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灵寿县医疗保障局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七、四十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四十六条
4 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灵寿县医疗保障局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七条
5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灵寿县医疗保障局 处非法获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六十三条
6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灵寿县医疗保障局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八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四十七条
7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灵寿县医疗保障局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
8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灵寿县医疗保障局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