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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信用状况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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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信用状况,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经省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信用状况的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1年6月15日
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信用状况的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的总体部署,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2020年版)》要求,进一步提升全省信用状况,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国家信用建设工作重点和安排部署,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河北实际,围绕“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主旨,有力推动目标任务落实,更好地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省市联动,以市为主。省级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坚持统筹谋划、聚焦关键,优化信息报送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各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县级市、县(区)工作的指导,制定具体举措,对标对表先进地区,补短板、强弱项,加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各县(市、区)工作由各市统筹。
除特别说明外,本方案提及“各市”,均指各设区市。定州、辛集市除指导、统筹辖区内县级市、县(区)开展工作以及参与全国县级市总体信用排名外,其他要求参照设区市。雄安新区以及县(区)暂未纳入全国信用监测排名,分别参照本方案有关设区市和县级市要求开展工作。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结合本地特点,共同推进,形成建设合力。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严格规范归集共享公开信用信息、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开展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等行为,确保合法必要、奖惩相当,查有依据、权责一致,切实保护各类主体权益。
目标导向,加强协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加强指标管理,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总体目标。到2021年底,根据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2020年版,根据需要动态更新)要求,我省信用制度和基础建设日益完善,营商环境逐步优化,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流程的新型监管机制,政务服务各项业务实现“全环节信用嵌入”,各类信用主体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城市信用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为国家启动对各省(区、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奠定基础,力争2021年底前我省各设区市和县级市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持续稳定提升:石家庄市稳定在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信用排名20以内并争取前移;设区市全部进入全国地级市总体信用排名前50%,2020年排名为100以内的设区市要继续保持且稳步提升;定州、辛集市和15个以上县级市(石家庄市2个,承德市1个,唐山市3个,廊坊市1个,保定市2个,沧州市2个,衡水市1个,邢台市2个,邯郸市1个)进入全国县级市总体信用排名前100,其他县级市排名不低于190。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信用制度和基础建设方面
1.加强信用制度落实。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对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建立政策文件宣传解读长效机制,重要文件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或政府官网及时宣传解读,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落地落实。制定配套文件的,还要在转载国家、我省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对配套文件宣传解读。宣传解读情况以市为单位汇总后每月25日前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首次报送应包含以往情况。(责任单位: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2.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权责清单”,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要求,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涉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按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以下简称“省平台”)数据归集标准和渠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逐级全量报送至省平台,及时对未报送成功数据修改完善。按要求在本地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或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公开。省信用办组织开展“双公示”工作专项排查和第三方评估,进行督导通报。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设立专人负责,建立报送台账,补报历史数据,形成常态化全量报送机制,力争年底前实现“迟报率”“漏报率”“瞒报率”均清零。2021年6月底前,完善省平台功能并与有关系统对接,完成数据多系统报送格式、模板等要素的统一,数据高效转换,实现“一口入,多口出”。(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等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3.完善平台功能,加强信息归集共享。各市、省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全量逐级向省平台报送公共信用信息。部门垂建系统省级部门,如无系统对接权限,可采用规定格式电子表单形式定期报送。同时,按国家要求加大水电气、税务、社保、仓储物流等特定信用信息的归集、报送力度,省信用办将适时督导,对工作不力的市和省有关部门进行提醒。省平台将增加信息退回提醒、补报提醒等功能,切实解决信息补正回传不及时问题,提高数据推送数量和质量。省、市平台建立信用信息逆向推送机制,分拆国家推送和系统垂建部门报送的信用信息并向下级平台反推。优化完善各级信用网站功能,建立提升网站服务能力,按照国家要求针对网站可能存在的问题逐一排查,即时整改,重点对“网站正常访问”“重点栏目设置”“栏目及时更新”等情况专项清理,切实保障各级信用网站和开设栏目正常运行。(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等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4.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省信用办于近期将省平台归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按照属地原则回推各市。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及时配合相关工作,牵头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问题数据校核、反馈、修正的联动机制,切实减少问题发生,降低重错码率,减轻对管理服务对象的影响。各级编办、民宗、民政、司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会等具有赋码权限的登记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准确为管理服务主体赋码,及时修正重错码,并及时向同级信用平台推送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委编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各市有关部门)
(二)营商环境方面
5.开展信用惠民便企工程。大力推进“信易贷”工作,依法依规整合共享与中小微企业获贷密切相关的水电气、纳税、社保、公积金等信息,为银行全面准确了解企业信用状况提供便利。提高“信易贷”平台注册企业数量,组织更多金融机构入驻,创新金融服务,打造并发布一批特色“信易贷”产品,扩大“信易贷”规模。支持各地自建平台并推动地方平台与全国“信易贷”平台对接连通,提高信息应用效率。鼓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多元化风险缓释政策,探索设立由政府部门牵头,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共担风险的专项风险缓释基金或风险补偿金。建立协调沟通机制,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支持各地开展“信易贷”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省信用办将及时汇总各地经验,先进案例报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至少选择三个领域,开展“信易+”工作,实施信用惠民便企工程,并于9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报省信用办。省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部门职责,支持开展“信易+”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等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6.加大政务诚信建设力度。各市、省有关部门要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要建立招商引资政府承诺事项工作台账,定期督办,逐项销号,并于9月17日前向省信用办报送工作完成情况。要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对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义务情况严重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持续关注舆论,对曝光的严重失信负面事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主动处理,消除影响,减少失信事件发生。探索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价结果供有关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委组织部等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7.引导企业诚实守信。按照国家要求,各市尽快完成“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及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任务。加强教育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切实减少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主体数量,依法合规帮助相关主体尽早退出严重失信名单。2021年7月前,各市要与税务、海关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结合实际逐步增加A级纳税人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数量,提高上述两类企业在本地法人企业占比。税务、海关等部门及时向信用平台推送A级纳税人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信息。(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等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8.加强诚信建设宣传。各级信用网站开通“诚信宣传”专栏,及时发布各类诚信宣传信息。各市要组织开展“推进诚信建设共建信用河北”“帮扶诚信好企业助力河北好品牌”公益宣传活动的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媒介,通过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信用日”“诚信进校园、进企业、进街道社区、进村镇”等线上和线下活动进行信用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力争达到主题鲜明、覆盖全面,弘扬诚信传统美德,营造浓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文明办、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信用监管方面
9.推进信用承诺,统一信用报告。2021年6月底前,省政务服务办制定河北省政务服务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审批服务信用承诺制度,在全省政务服务系统开展信用承诺应用。各市要以政务服务领域为重点,以提升实行信用承诺的事项占法定可承诺事项的比例、信用承诺信息上报数量占城市企业总量的比例为目标,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省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按照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的工作方案(试行)》(冀社信发〔2020〕4号)要求,推进信用承诺制工作。各级信用网站要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2021版)》,向社会提供统一规范的公共信用报告。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举措,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过程中的应用领域。(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等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10.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持续优化完善“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系统功能和全省通用的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分级标准,结合实际拓展应用领域,推进本地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44号)要求,2021年6月底前,省有关部门要借助“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结合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差异化随机抽查机制,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精准监管。(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11.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信用办《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情况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国家出台全国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后,省信用办将视情牵头编制适用于本地的补充目录和补充清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需要补充的应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及时收集奖惩执行案例,并逐级反馈到上级信用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等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四)权益保护方面
12.有序开展信用修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并实现与国家修复结果及时更新,严禁违规撤下公示期限未满或未经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各市要制定务实举措提高信用修复便利度,及时准确处理信用修复申请,提高信用修复成功率,严禁超期。条件允许的,2021年7月底前实现线上信用修复;暂不具备条件的,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线下信用修复专窗。同时,建立信用修复培训长效机制,宣讲法规政策,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引导相关市场主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同时,要对信用修复方式、程序、信用修复需要提交材料进行专题解读,提高信用修复成功率,降低失信企业占比。各市信用网站要开辟“信用修复”专栏,公开信用修复流程,进一步提高信用修复流程透明度。(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等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13.减少异议数量,提高处理效率。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减少信用信息“错误、遗漏、重复公示、不应公示、超期公示”等有效异议数量。理顺信用异议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负责人、联系人,提高异议核查工作效率,压缩异议信息受理平均时间,确保取得实效。(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等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14.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制度、数据安全保护和应对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杜绝信息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等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市信用状况是全省信用状况的重要考量指标,各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坚持目标导向、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倒排时间节点,对本地信用建设工作作出周密部署,全面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省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职责,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办等省有关部门)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作用,加强对上沟通汇报、对下统筹指导、横向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信用建设工作中的问题,理顺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各市要注重学习借鉴和横向交流,相关材料要客观真实,严防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三)强化工作督导。省政务服务办委托第三方开展我省政务诚信评价和“双公示”评估工作,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导,必要时约谈相关负责人。经省政府同意,将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和通报,结果上报省政府,纸质材料发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请各市和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确保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取得实效,相关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