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灵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以灵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ingshou.gov.cn)为主要公开形式,社会公众可通过该网站随时检索、查阅。
(三)主动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局将自信息产生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灵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灵寿县中山大道行政服务中心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不包括节假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2:30--5:30)
联系电话:0311-82521352
邮政编码:0505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灵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灵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邮政寄至灵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8.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9.本机关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处理期限内。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以灵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ingshou.gov.cn)为主要公开形式,社会公众可通过该网站随时检索、查阅。
(三)主动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局将自信息产生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灵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灵寿县中山大道行政服务中心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不包括节假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2:30--5:30)
联系电话:0311-82521352
邮政编码:0505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灵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灵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邮政寄至灵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8.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9.本机关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处理期限内。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灵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