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灵寿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总则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灵寿县分局(以下简称“灵寿分局”)政府信息,提高生态环境工作透明度,结合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本指南将根据工作情况适时更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灵寿县人民政府官网查阅。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灵寿分局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灵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公开平台。
2、其他方式:通过广播大喇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受理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灵寿县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灵寿县灵寿镇人民东路15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2:30—5:30)
联系电话:0311-82526102
邮政编码:050500
(二)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须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
(三)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到灵寿分局办公室现场提交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信函申请:通过邮政邮寄至受理机构,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时限
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对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范围
1、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3、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灵寿分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灵寿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投诉;对答复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