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一次性告知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十五条
二、受理窗口
灵寿县北环东路2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专区15号综合受理窗口
三、决定机构
灵寿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四、数量限制
符合规划设置要求
办理条件
1. 已经批准项目建议书(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项目,可不审批建议书,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2. 附送的材料符合要求; 3. 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文件编制和深度要求; 4. 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非党政机关办公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发展改革委只审核概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府对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不审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申报形式 |
材料数量 |
填报须知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文件 |
必要材料 |
原件 |
1份 |
材料真实有效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必要材料 |
原件 |
1份 |
材料真实有效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明确不需要提供的情形除外) |
必要材料 |
原件 |
1份 |
材料真实有效 |
七、特别程序
无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九、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0-5:00(9-5月)
下午2:30-5:30(6-8月)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咨询途径
(一)灵寿县北环东路2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专区15号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11-69135862
十一、投诉电话
0311-69135955
十二、以上办理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内容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变动随时进行调整公布。
被告知人: 告知人:
年 月 日
备注:一式两份,告知人和被告知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