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人民政府
 
 
灵寿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一次性告知
发布时间:2025-09-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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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十五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条款)第三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
二、受理窗口
灵寿县北环东路2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专区15号综合受理窗口
三、决定机构
灵寿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四、数量限制
符合规划设置要求
办理条件
1.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2.依权限规定需县级审批建设项目; 3.部分或全部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 4.政府投资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
六、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申报形式
材料数量
填报须知
项目建议书文本(县级)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材料真实有效
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材料真实有效
七、特别程序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0-5:00(9-5月)
下午2:30-5:30(6-8月)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咨询途径
(一)灵寿县北环东路29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专区15号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311-69135862
十一、投诉电话
0311-69135955
十二、以上办理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内容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变动随时进行调整公布。
被告知人:                     告知人:
年 月 日
备注:一式两份,告知人和被告知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