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地方金融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8-05    来源: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地方金融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行政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2 对典当行的行政检查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四条;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
    2012423号)第三条、第七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3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行政检查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2月省人大第十二届常委会通过)第三十三条;
    2.《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第四十条;
    3.《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五十四条;
    4.《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第十八项;
    5.《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第三十四条;
    6.《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21〕4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4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检查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二十一条;
    2.《河北省实施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6号)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