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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领域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5-11-05    来源: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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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领域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标准
    1 对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护士条例》《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
    2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
    3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器械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
    4 对医疗技术管理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
    5 对医疗文书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
    6 对医疗质量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
    7 对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单采血浆站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等。
    8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
    9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
    10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1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识》(WS 589-2018)等。
    11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检查 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华责任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1998)等。
    12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 等。
    13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
    14 对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行政检查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
    15 对消毒工作的行政检查 1.医疗机构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
    3.消毒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201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 管理规范》(WS 310.1-2016)《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684—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病毒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 (WS/T 686—2020)、《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等。
    16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等。
    17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
    18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
    19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行政检查 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等。
    20 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行政检查 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办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等。
    21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
    22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等。
    23 对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 2 部分:放射治疗装置》(GBZ/T 220.2-2009)等。
    24 对除放射诊疗机构外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行政检查 除放射诊疗机构外的放射工作单位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 98-2020)《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规范》(GBZ/T 149- 2015)等。
    25 对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10013-2023)等。
    26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学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40070)《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学校及托幼机构饮水设施卫生规范》(WS 10014—2023)等。
    27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行政检查 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经营单位或个人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等。
    28 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 托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等。
    29 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 托幼机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学校及托幼机构饮水设施卫生规范》(WS 10014—2023)等。
    30 对中医药服务的行政检查 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