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 行政检查标准
    灵寿县供销社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5-11-11    来源: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灵寿县供销社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标准
    1 对设置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不符合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要求的行政检查。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不符合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要求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 对在分拣中心以外进行专业化和规模化再生资源的拆解、剪切、破碎、清洗等初加工活动的行政检查。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分拣中心以外进行专业化和规模化再生资源的拆解、剪切、破碎、清洗等初加工活动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 对未定期向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上报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的行政检查。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定期向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上报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