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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供销社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灵寿县供销社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 1 | 对设置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不符合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要求的行政检查。 |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不符合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要求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 | 对在分拣中心以外进行专业化和规模化再生资源的拆解、剪切、破碎、清洗等初加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分拣中心以外进行专业化和规模化再生资源的拆解、剪切、破碎、清洗等初加工活动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3 | 对未定期向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上报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的行政检查。 |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定期向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上报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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