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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中的权利和义务、救济方式、渠道期限
发布时间:2025-07-31    来源: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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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申请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听证权

(二)参与权

(三)了解权

(四)受保护权

(五)陈述、申辩权

(六)行政救济权

二、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中依法承担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配合的义务

(二)签收法律文书的义务

(三)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

 

行政处罚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