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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5-07-31    来源: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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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二、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灵寿县辖区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办理机关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四、涉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子烟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等。

    五、应提交的文书材料目录及提交方式
       (一)文书材料的内容

       1、公民应提供的文书材料:行政相对人身份证明、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涉案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提供的文书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理材料的提交方式
       行政相对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查

       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与听证

       5.决定

       6.送达和执行

    (二)简易程序

       适用情形: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表明身份

       2.说明处罚理由

       3.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5.备案

    (三)听证程序

       适用情形:烟草专卖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1万元以上的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吊销许可证;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

       1.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听证权

       3.申请回避权

       4.受保护权

       5.行政救济权
     
    (二)行政相对人应尽的义务

       1.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

       2.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

       3.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

    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311-85644069

    九、监督和投诉途径

       监督和投诉电话:0311-85644068

    十、办公时间与地址

       夏季:8:30-12:00,2:30-5:30

       冬季:8:30-12:00,1:30-5:30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道岔街4号
     

     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进程查询电话:0311-85644069

      2.结果查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于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结果统一在灵寿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行政相对人可以登录网站查询案件办理结果,也可电话咨询办理进度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