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其间距按所规定零售点间距的80%执行,不受网格单元办证名额限制。持证人申请到原发证机关所辖区域以外地址办证的,需按照当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具备以下经营条件的,不受网格单元办证名限制、所在区域零售点数量限制和零售点间的距离限制,且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
- 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户人死亡的,其父母、配偶、子女拟在原址继续经营烟草制品的,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注销的当天同时提出新办申请,不受零售点间距和数量限制(包括所属网格单元办证名额和所属区域数量),但应符合其他办证要求,也作为其他零售点办证的参照物。
灵寿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征求《灵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灵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合理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根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灵寿县实际,我单位起草了《灵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求方式: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
联系电话:0311-86440369
电子邮箱:sjzyczmk2021@163.com
信函地址:石家庄市灵寿县道岔街4号灵寿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科
接待地址:石家庄市灵寿县道岔街4号灵寿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科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9月14日至2026年10月14日
附件:《灵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灵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经营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灵寿县行政区域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一址一证”、合理配置、方便消费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办理的原则;
(四)科学规划、均衡发展、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以街道、乡、镇为标准划分网格单元,根据人口数量、商圈类型、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及相关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制定。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法律保护;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社会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依法在核准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
第八条 在坚持均衡发展、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原则下,烟草专卖局组合运用数量调控、距离控制和其他符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的模式进行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九条 依据灵寿县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特点,量化分析划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关的因素,测算网格单元内零售点的合理数量,将全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饱和区和发展区两种网格单元类型。
饱和区是指网格单元内的持证户数量大于或等于该网格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发展区为网格单元内的持证户数量小于该网格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
饱和区内不再审批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展区按照公示的办证名额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名额使用完毕后视同饱和区,不再审批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对因历史原因零售点数量超出合理容量的网格单元,采取自然淘汰的方式逐步调整优化。同时,灵寿县烟草专卖局可根据人口数量、交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对网格单元合理容量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按规定进行公示后实施。
第十一条 区域单元规划标准:
(一)县城新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县城区域包含:龙岗社区、育才社区、中山社区、牌楼社区、松阳社区。不受所在农村户籍人口数量限制,也不作为所在农村其他申办点户籍人口数量的参照物。
(二)农村按照本村户籍人口数量合理确定零售点,原则上每45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450人的基数上每增加45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不足450人的农村,可设立1个零售点。实际经营面积300平米以上的申办点,且业态类型为便利店、超市的,不受本村零售点数量限制发证,但占用所在网格单元的办证名额。
(三)乡、镇政府所在主街道新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不受所在农村户籍人口数量限制。
(四)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含城中村改造的小区)和单位住宅生活小区内,户数在2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
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不受小区户数限制,按照所在街道地域间距要求办理,且不占用小区内办证名额。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在满足前款要求的基础上,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且占用小区内办证名额,也作为街道其他零售点办证的参照物。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零售点与小区外经营的零售点彼此不作为办证的参照物。非封闭式小区的零售点应符合所处街道间距条件要求。
(五)农村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所设的零售点参照本条第(四)款办理。不受所在农村户籍人口数量限制,也不作为所在农村其他申办点户籍人口数量的参照物。
(六)特定场所(区域)标准执行如下:
1.各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园区(综合或专业)内的零售点根据市场(园区)建筑面积设置。建筑面积在3000平米以内的设置1个零售点,3000平米(含)至6000平米设置2个零售点,6000平米(含)至10000平米设置3个零售点,10000平米(含)至20000平米设置4个零售点,20000平米(含)至40000平米设置5个零售点,40000平米(含)至80000平米设置6个零售点,80000平米(含)至150000平米设置7个零售点,150000平米(含)以上的设置8个零售点。市场建筑面积由市场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零售点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
店门仅朝向市场(园区)内经营的,依照前款数量要求办理,无零售点的间距限制。店门朝向市场(园区)外经营的,不受市场(园区)零售点数量限制,按照零售点间距30米要求办理,且不占用市场(园区)内的零售点名额。贯通市场(园区)内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在满足前款数量要求的基础上,朝市场(园区)外的店门应距离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低于30米,既占用市场(园区)内办证的名额,也作为街道其他零售点办证的参照物。
2.高等职业学院、大学的学生、教职工数量按校区计算,本校区内在30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3000人以上的,每增加2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本校区内零售点总数量不超过8个。
3.实际营业面积在2000㎡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
4.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并接受烟草专卖局检查管理。
5.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地铁、高速服务区、机场候机区等各类交通枢纽内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米。
6.旅游景区(指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的旅游需求,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
以上特定场所(区域)不受所在农村户籍人口数量限制,也不作为所在农村其他申办点户籍人口数量的参照物。
第十二条 其他业态发证要求:根据《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21)及《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的规定,不能归属“便利店”“超市”“商场”“烟草专业店”“娱乐服务类”业态类型的,应当归属“其他”业态;“其他”业态持证数量不超过本辖区持证总户数1%,每季度在公示办证名额时,公示本季度“其他”业态可办名额。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企业,以及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租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场所的除外);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以游戏、博彩等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经营场所方面
1.经营场所未达到与住所相独立的;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3.住宅、地下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封闭小区内的车库、办公场所、楼道、车间厂房、独立于经营场所外的货物仓库、阁楼、人防工程区域等区域;
4.公寓、写字楼、商用楼宇、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限制进入区域除地面一层经营区域以外的场所,大型连锁超市、商场、商业综合体、地铁站内、地下商业街、市场内零售点不受本项限制;
5.生产、经营、储存化学(工)制剂、农药、化肥、油漆、散装汽油有毒有害、挥发类易造成烟草制品吸食安全隐患物品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不予设置零售点,政府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6.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7.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一致的;
8.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中心外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幼儿园内及幼儿园出入口中心外30米范围内的区域;
9.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相连同的商铺、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10.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11.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的,可予以适当放宽条件:
(一)烈属、残疾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同时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其间距按所规定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校园周边、提交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及其它限制规定等不得向烈属、残疾人放宽条件。
上述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以独立经营,并应当出具烈属证、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在石家庄市(含辛集市)范围内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烈属、残疾人申办的零售许可证包含在网格单元及小区、市场(园区)零售点的总数范围内。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残疾人不得将零售许可证变更为非残疾人的家庭成员。
现存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残疾人的,不得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变更非残疾人。
(1)主营业务为雪茄烟零售;
(2)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
(3)经营场所内具备5平米以上专业恒温恒湿系统的独立雪茄养护房或者配备总容量150升以上的具有的恒温恒湿功能的雪茄烟柜。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指申请人申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且能提供雪茄烟专业服务和体验,有相对固定的雪茄烟专业存储设备的雪茄烟销售场所。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求和河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
(五)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或因本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等客观原因,导致经营场所不符合校园周边间距要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不能延续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可以在本辖区内变更经营地址,其间距按所规定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且不受所属区域数量限制(包括所属网格单元办证名额和所属区域数量)。
(六)国家有政策需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两个最近店门中心点间的距离。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习惯性行走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各类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职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幼儿园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幼儿托管机构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是指可与学校或幼儿园连通的通道,不包含消防通道等日常不使用的通道。实地测量时由校门、园门中心位置到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最近店门中心位置的,在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行的习惯性行走最短距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涉及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业态,其分类标准按照《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21)及《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的要求划分。
第十九条 人口数量、农村的户数及户籍人口数以派出所或统计单位提供的数据为准。居民小区户数以本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不得少于”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新建封闭式住宅小区应有门岗和院墙,且未在小区内居住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新建开放式住宅小区应按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残疾人是指持合法有效残疾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残疾军人等;烈属是指有军队、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的优抚对象,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其他经营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相互通行,不得混同或相连(包括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窗口等区域)。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不可移动的空间,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市场无围墙摊位、售货亭、书报亭、占用消防通道、申请时未交付的经营用房等。
第二十五条 申请地址与经营场所相连通的储藏室、仓库视为经营场所,应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每季度初五个工作日内在灵寿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灵寿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大厅对区域单元相关信息进行公示(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公示期为7天,有效期为一个季度,公示期结束后按照公示中的时间开始接受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市局有关规定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市局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灵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灵烟专〔2024〕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灵寿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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