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听证公告
灵寿县富赵建材经营部(赵新海)等1941户个体工商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灵寿县富赵建材经营部(赵新海)等1941户个体工商户(名单见附件)涉嫌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我局公告送达了《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40户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责令改正的公告》,你(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吊销你(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个体工商户)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因你(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82961769
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灵寿县富赵建材经营部(赵新海)等1941户个体工商户(名单见附件)涉嫌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我局公告送达了《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40户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责令改正的公告》,你(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吊销你(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个体工商户)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因你(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82961769
附件:
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