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科技孵化载体申报条件
一、市级众创空间认定
1、运营主体应为在本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2、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可提供相对较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活动场地、网络宽带、办公设施、产品展示等。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不少于3年。场地产权清晰,合法有效。
3、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需求。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4、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与投资基金等相关投资机构建有合作关系,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
5、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建立开放式互联网线上平台,整合内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技术咨询、创业辅导、对接交流、投资路演等各类创业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每年开展的各类创业服务活动不少于5场次。
6、入驻的早期项目研究开发团队和科技型小微企业不少于10个。专业化众创空间应聚集有专业化的创新创业者,并初步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入驻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2家。
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一)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运营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2、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占70%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不少于5年。场地产权清晰,合法有效。
3、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4、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75%以上的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方向一致。
5、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投融资、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孵化器与各类投资和担保机构等建立有合作关系。
(二)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已注册的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售阶段。
2、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年,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5年。
4、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
5、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三)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至少两个条件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获得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4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5、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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