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平台
一、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需在河北省内注册,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址一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主营业务与孵化器运营管理一致,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5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可供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占 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20%。
6.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或线下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财务法律、资源链接等各类科技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8.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8家以上。
(二)申请省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达到第五条前6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5.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三)本办法所称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可放宽至60个月。
(四)本办法所称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一)省级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省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在河北省内注册,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址一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主营业务与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一致,成立并已实际开展运营1年以上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3.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的有效租期),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共享使用的供接待、展示、会议、试验、检测等的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4.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
5.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
6.拥有与众创空间发展规模相适应的专业运营团队,具备职业化孵化服务队伍,有至少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众创空间发展具有密切联系、专业配置合理的创业导师达到3名以上。
7.通过建立天使投资基金或与投融资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等方式,具有完善的投融资服务功能;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
8.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具有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和服务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入驻服务、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制度等。
(二)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其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
2.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三、河北省“星创天地”认定条件
(一)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2年(含)以上。
(二)有创新创业的服务空间和平台。具备“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线上)和较好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线下)。具有创业培训基地、创意创业空间、开放式办公场所等公共服务空间不少于200平方米,创新创业示范场地不少于2个。
(三)有创客或创业企业入驻。入驻创客或创业企业、团队等不少于5个。
(四)有稳定、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的创业服务团队。有3名(含) 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和5名以上(含) 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人员组成的创业服务团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五)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具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能够形成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成果包”,并开展相应的示范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六)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发展稳定,运营良好,具备孵化农业创业企业的能力,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七)有一定的政策保障。地方政府已制定扶持政策的优先备案,在62个贫困县创建的优先备案(建设发展重点可以“企业孵化”或“服务产业发展”为主), 强化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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