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科工局转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 《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2026〕-1),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力度,推动产业跃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补贴资金从市级工业转型升级 (技改)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 “先投后补”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章 补助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 坚持以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为重点方向,围绕生物医药、新一代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现代食品等优势产业,扎实推进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以工业互联网引领数字化转型,开展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新模式应用、物联网等项目建设;聚焦金织、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引导企业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加大投资力度,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实施改造;支持企业在节能低碳、水资源循环利用、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方面开展技术改造;支持建设制造业通用型发展平台,为制造业创新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对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软件和设备投资不超过15%的财政补贴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申报条件如下:
1. 申报主体必须是工业企业;
2. 项目备案 (核准)主体与实施主体必须一致;
3. 项目实施单位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成长性较好,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4. 项目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要求,手续齐全,且已开工建设。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和发布申报通知,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申报一次,按程序在门户网站公开。
第六条 根据申报通知,由各县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企业申报,完成初审后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各县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合规性、资料完整性负责;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抽取专家或遴选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按照 “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财务审核”的流程开展工作,提出拟补贴企业项目名单,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补贴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县 (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补贴资金限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产品创新、设备更新、管理提升等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资、福利、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 (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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