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民政局关于新增标准地名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07    来源: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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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和民政部《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涉及使用以下地名的,均应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
    特此公告。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