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工作的公告
为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殡葬服务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实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社会殡葬服务主体是指除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不包括单纯销售用品的)、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二、备案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灵寿县民政局备案。
三、备案材料
(一)从事殡葬相关服务的组织需要准备一下材料:
1.《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基本情况》(备案登记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已发取得的相应资格材料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从业人员资质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就收费标准、计价单位。
(二)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个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殡葬服务个人备案登记表》(附件2);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备案流程
组织和个人携带登记证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材料,至灵寿县民政局,现场填写相应备案登记表。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灵寿县北环路政务服务中心5楼513室
联系电话:69135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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