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发展和改革局汽车销售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07-29    来源: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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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寿县发展和改革局汽车销售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科室)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项目

    子项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

    1800-B-00600-140400

    汽车
    销售

    对汽车经销商未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发改局(商务)

    执法队

    【法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旅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0日

    30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2

    1800-B-00600-140400

    汽车
    销售

       对汽车经销商未明示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发改局(商务)

    执法队

    【法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旅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0日

    30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3

    1800-B-00600-14040

    汽车
    销售

      对汽车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发改局(商务)

    执法队

    【法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旅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0日

    30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4

    1800-B-00600-140400

    汽车
    销售

      汽车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未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或未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的处罚。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

    发改局(商务)

    执法队

    【法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旅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0日

    30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5

    1800-B-00600-140400

    汽车
    销售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行政处罚

    发改局(商务)

    执法队

    【法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旅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0日

    30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6

    1800-B-00600-140400

    汽车
    销售

      汽车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行政处罚

    发改局(商务)

    执法队

    【法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旅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0日

    30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7

    1800-K-00600-140400

    汽车
    销售

    对汽车销售企业的检查

    行政检查

    发改局(商务)

    执法队

    【法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旅行)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相关检查内容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