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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灵寿县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25-06-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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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5〕19号),以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2025〕-22)有关要求,为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健全完善全省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体系,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灵寿县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实施相关审批与服务。根据《事项清单》范围,及时编制完成本地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依托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作相应调整,认领、维护、发布实施清单,要素信息线上线下保持一致。同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级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工作要求,推进本地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及时更新发布办事指南,规范开展审批服务。
二、协同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实施。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随意设置前置确认、初审转报、现场核查等环节,不得随意增加办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数量限制等门槛。同时,县委编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要组织做好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事项的衔接匹配。坚持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业务办理系统、“冀时办”移动端及自助端等应用平台的对接联调,实现线上线下政务服务精准、统一、协调。
三、加强业务培训,健全完善审批、监管协同机制。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要切实加强对乡(镇)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特别是对县级已委托、下放下级实施的事项,要做好制式证照移交、平台账号开通、配套资源授权等工作,提高承接方政务服务能力,防止“一放了之”。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要健全完善业务协同和信息互通的审管衔接机制,实现监管信息与办理结果实时共享。
附件:灵寿县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