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5年版)及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实行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2 | 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强制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3 | 对查封或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4 | 对在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5 |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的临时控制措施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6 | 对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
7 | 对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行政强制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姓 名 | 执法证号 | 执法机构 |
1 | 灵寿县卫生健康局 | 王香辉 | 3010822024 | 灵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 | 灵寿县卫生健康局 | 贾梅芳 | 3010822005 | 灵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3 | 灵寿县卫生健康局 | 王海宾 | 3010822023 | 灵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4 | 灵寿县卫生健康局 | 董彪 | 3010822025 | 灵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5 | 灵寿县卫生健康局 | 齐志倩 | 3010822002 | 灵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6 | 灵寿县卫生健康局 | 杜雅丽 | 3010822017 | 灵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7 | 灵寿县卫生健康局 | 史磊 | 3010822014 | 灵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8 | 灵寿县卫生健康局 | 刘江涛 | 3010822018 | 灵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9 | 灵寿县卫生健康局 | 罗振忠 | 3010822001 | 灵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填报说明:涉企行政执法人员指所在科室具体承担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