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灵政行复〔2024〕032号
申请人:赵X兵,男,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申请人: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正南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素英,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经对申请人复议材料初步审查,本复议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信息中“受理情况”显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与申请人复议请求相冲突等问题。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本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仍为“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而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其购买香烟的事实,其所称主要事实证据不足。
另外,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6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听取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配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X兵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正南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素英,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经对申请人复议材料初步审查,本复议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信息中“受理情况”显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与申请人复议请求相冲突等问题。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本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仍为“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而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其购买香烟的事实,其所称主要事实证据不足。
另外,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6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听取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配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X兵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