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灵政行复〔2024〕081号
申请人:苏X元,男,汉族,198X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申请人: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灵寿县正南大街101号。法定代表人:赵少辉,职务:局长。
申请人苏X元不服被申请人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4日作出的回复,请求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向本复议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发现网站(www.huajingmica.com)上使用不完整的问题地图进行违法宣传,缺少“南海区域:位于中国大陆南方,九段线以内海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于2024年6月27日通过邮政挂号信(挂号信编号XA34532819634)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陈述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4日作出了回复(关于对举报人苏X元举报事项的调查情况)。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回复:执法人员经多次向讲课老师学习,咨询此次事件,最终执法人员认为,灵寿县华晶云母有限公司的行为只是为了展示其公司销路广泛且在网站上显著有销售网络的标识,未在网站上表示这是中国或者世界地图的标识,因此灵寿县华晶云母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此回复程序违法,对地图类相关监管应委托地理测绘部门监管(自然资源局)鉴定,而不是凭感觉引用执法人员主观臆断加以认定,另根据自然资源部的《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二、公开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内容表示,应当遵守本规范。可以地图类不仅仅包括地图还包括地图的图形,被申请人如此回复明显不当,应发函给自然资源部门鉴定而不是直接说不构成违法行为(见举报书案例)申请人也引用了一些案例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并没有单独对地图的不完整进行举报,此类违法违反广告法,地图管理条例和测绘法三部法律法规,但是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中并没有对违反地图管理条例进行举报,地图的不完整,涉及地图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也不是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的回复已超出其职权范围,被申请人并未对举报事项和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进行回复和告知,根据广告法和市场监督投诉和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申请人享有举报事项的知情权,被申请人应依法保障。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未作回复且超出其职权范围的回复(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并未保障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知情权,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撤销请求于法有据,与事实相符,恳请复议机关支持为法治政府添砖加瓦。
被申请人答复称:投诉举报人苏X元举报后,执法人员到灵寿县华晶云母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在“灵寿县华晶云母有限公司”的公司网站底端点开“销售网络”链接后,显示一张该公司销售网络的类似世界地图模式的图片,该图片以各种颜色标示了12个模块,其中11个模块中均有各国国家的英文名称,在一个类似中国板块的中间位置延伸11个箭头分别指向其余11个模块。2024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对灵寿县华晶云母有限公司的法人进行了询问笔录,经询问调查得知,该图片是为了展示“灵寿县华晶云母有限公司”的销路广泛,并且在网站上显著位置有“销售网络”的标识。本局认为,灵寿县华品云母有限公司的行为是为了展示其公司销路广泛并且在网站上显著位置有“销售网络”的标识,且依据《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第五条第(一)项第3目:“陆地国界线与海岸线符号无区别或者用色块表示中国领土范围时,南海断续线及东海有关线段可不表示(表示邻国海岸线或者界线的地图除外)”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网络图示中,用色块标示各国国家领土范围,不需对南海断续线及东海有关线段进行表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之规定中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行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监督检查取得的证据不能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证据不足,故我局决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编号:XA34532819634)向被申请人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举报投诉书》,运单路由显示2024年7月1日签收。投诉举报内容主要为:www.huajingmica.com网站中使用不完整的问题地图进行违法宣传,违反广告法等规定。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灵寿县华晶云母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2024年7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举报人苏世元举报事项的调查情况》,并向申请人送达。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案中,案涉公司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www.huajingmica.com网站中页面内容为世界地图样式图片,仅为显示销路,非推销商品的广告,不符合上述法律适用范围。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陆地国界线与海岸线符号无区别或者用色块表示中国领土范围时,南海断续线及东海有关线段可不表示(表示邻国海岸线或者界线的地图除外)。”。本案中,案涉世界地图样式图片以各种颜色标识了模块,用色块表示中国领土范围,可不用有关线段表示南海断续线及东海有关线段。因此,申请人所称缺少“南海区域:位于中国大陆南方,九段线以内海域。”的观点,本机关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对专业问题咨询专业人员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行为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维持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举报人苏世元举报事项的调查情况》。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