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度全县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公示
公 告
2025年度全县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公示
公 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为做好2025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报报送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凡2025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址https://he.gsxt.gov.cn)“企业信息填报”窗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5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凡2025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址https://he.gsxt.gov.cn)报送电子版2025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直接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经营主体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可以在石家庄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下方“微服务”中点击“企业年报”“个体年报”,即可直接进入登录页面;可以扫描“石家庄市场监管码”,点击“一键年报”进入年报界面,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可以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鼓励经营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
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补报及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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