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灵寿县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6年)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时间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是否联合检查 | 承办处室 |
| 1 | 对农业投入品(肥料)的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 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农资市场的复合肥料、大量水溶肥料(固体)、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4种肥料产品抽样送检。 | 按照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安排,抽样时间覆盖4—5月份和7—9月份 | 现场抽样采集 | 否 | 农业管理股、灵寿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 2 | 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门店、农药使用企业 | 对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 2026年1月至12月 | 不超过4次 | 查看材料 现场检查 |
否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 | 动物防疫活动监管 |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对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动物防疫工作实行执法检查。 | 2026年1月至12月 | 2次 | 现场检查 | 否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 |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 | 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026年1月至12月 | 6次 | 现场检查 | 否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5 | 对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畜禽(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点) | 对辖区内畜禽(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点)实行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指导。 | 2026年1月至12月 | 3次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抽检等 | 否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6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监督检查。 | 2026年1月至12月 | 3次 | 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等 | 否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7 | 对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 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 | 饲料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生产过程是否符合《农业农村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产品标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饲料标签的规定;饲料经营是否存在拆包、分装、擅自添加、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饲料等违反《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使用饲料。 | 2026年1月至12月 | 3次 | 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质量监测等 | 否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8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 | 是否按上级批件内容进行试验。 | 在生物的种植、开花、收获、销毁四个阶段 | 每个阶段至少一次 | 现场检查 | 否 | 农业管理股、灵寿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 | 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 1.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2.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流入环境,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4.标识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 |
随机 | 随机 | 现场检查 | 否 | 农业管理股、灵寿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0 | 对进口转基因大豆流向用途的监督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 1.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2.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流入环境,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4.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流入环境。 5.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6.进口转基因大豆是否按照批复文件进行加工销售,是否改变流向用途。标识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 |
随机 | 随机 | 现场检查 | 否 | 农业管理股、灵寿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1 | 对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种)的监督检查 | 种子(含食用菌)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企业、生产经营门店等 | 对辖区种子(含食用菌)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企业、生产经营门店检查,生产经营检测条件、档案、种子质量、植物新品种权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 2026年1月至12月 | 4次 | 现场检查 | 否 | 农业管理股、灵寿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2 | 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含蚕种管理) |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申请企业,承担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企业主体;省内从事种畜禽及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原种场和种公畜站、经销商等。 | 1.畜禽遗传资源保种效果评估。重点对保种主体的年度保种工作开展情况、种群数量、系谱档案、体尺体重等生长发育性能数据以及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等情况进行评价。 2.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以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原种场和种公畜站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生产经营品种、代次是否符合种用要求;种畜禽生产经营档察是否完整。 3.精液质晶抽检。以种公猪站、种公牛站以及经营单位为检查对象,对种公猪常温精液、种公牛冷冻精液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检。 |
2026年1月至12月 | 2次 | 查阅资料、现场或视频检查 | 否 | 灵寿县畜牧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3 |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包括农机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等 | 农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状况等。 | “岁末年初”“三夏、三秋”等农业生产高峰期 | 3次 | 现场检查、飞行检查等 | 否 | 灵寿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14 |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企业 | 检查动物种类、数量、检查有关证件、批准文件或专用标识等。 | 2026年1月至12月 | 2次 | 实地检查 | 否 | 灵寿县水产技术服务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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