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民政局五个清单
    发布时间:2020-07-31    来源: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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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寿县民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社会组织行政处罚:
       (一)立案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1.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2.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3.属于本机关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要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审查
        民政局领导班子成员共同研究审查定性,作出处理意见。
       (四)告知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告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见证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签名的理由。无法告知的,采取公告送达。
      告知当事人应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签字。当事人自签收告知书或者被告知后三日内,公告送达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五)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执行处罚
        当事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公示
        民政局网站公示。
       二、养老机构行政处罚:
       (一)发现问题:接到举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问题。
       (二)初步确认: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要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四)审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五)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六)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九)备案: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
       (十)公示:民政局网站公示。
     
     
     
    灵寿县民政局行政执法清单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承办机构
    (处室)
    执法依据



    办理时限
    收费
    依据
    和标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
    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
    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行政监督


    社政科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四条、二十五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属
    社会
    组织
    按法定时限办理
    不收费

     
    2
    养老机构年检运营
    行政监督


    社政科

     
    养老机构管理
    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政
    部令第49号)

     

     

     

     
    县属
    养老
    机构
    按法定时限办理
    不收费

     
    3
    地名管理
    行政确认


    地名办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任何组织和个人
    按法定时限办理
    不收费

     
    4
    收养登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行政确认


    社政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符合条件的个人
    按法定时限办理
    不收费

     
    5
    结婚、离婚登记、补发结婚证、出具婚姻记录证明、
    行政确认


    婚姻登记管理处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第387号、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民[2003]127号)

     

     

     

     
    任何
    个人
    按法定时限办理
    不收费

     
    6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
    行政监督


    救助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

     

     

     

     
    个人
    按法定时限办理
    不收费

     
    7
    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
    行政监督


    低保
    核查中心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56号)第三条

     

     

     

     
    个人
    按法定时限办理
    不收费

     
    8
    80-90周岁困难老人生活补贴、90
    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生活补贴、百岁老人高龄补贴
    行政监督


    社政科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
    于做好80-90周岁困
    难老人生活补贴发放
    工作的通知》(石民
    政[2012]85号)、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
    于做好高龄津贴发放
    工作的通知》(石民
    政[2011]100号)、《石家庄市财政、民政、老龄办文件通知》(是财社[2014]12号)

     

     

     

     
    个人
    按法定时限办理
    不收费

     
    9
    殡葬管理
    行政监督


    社政科、殡葬管理处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5
    号)、《河北省殡
    葬管理办法》

     

     

     

     
    公墓、
    殡仪
    馆、骨
    灰堂
    按法定时限办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