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民政局五个清单
灵寿县民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社会组织行政处罚:
   (一)立案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1.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2.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3.属于本机关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要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审查
    民政局领导班子成员共同研究审查定性,作出处理意见。
   (四)告知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告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见证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签名的理由。无法告知的,采取公告送达。
  告知当事人应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签字。当事人自签收告知书或者被告知后三日内,公告送达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五)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执行处罚
    当事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公示
    民政局网站公示。
   二、养老机构行政处罚:
   (一)发现问题:接到举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问题。
   (二)初步确认: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要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四)审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五)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六)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九)备案: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
   (十)公示:民政局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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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寿县民政局行政执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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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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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 
            法 主 体  | 
            
             承办机构 
            (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 
            施 对 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 
            依据 和标 准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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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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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 
            
             行政监督 
             | 
            
             民 
            政 局  | 
            
             社政科 
             |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四条、二十五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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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县属 
            社会 组织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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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养老机构年检运营 
             | 
            
             行政监督 
             | 
            
             民 
            政 局  | 
            
             社政科 
             | 
            
             | 
            
             养老机构管理 
            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政 部令第49号)  | 
            
             | 
            
             | 
            
             | 
            
             | 
            
             县属 
            养老 机构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
| 
             3 
             | 
            
             地名管理 
             | 
            
             行政确认 
             | 
            
             民 
            政 局  | 
            
             地名办 
             |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 
            
             | 
            
             | 
            
             | 
            
             任何组织和个人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
| 
             4 
             | 
            
             收养登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 
            
             行政确认 
             | 
            
             民 
            政 局  | 
            
             社政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 
            
             | 
            
             |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
| 
             5 
             | 
            
             结婚、离婚登记、补发结婚证、出具婚姻记录证明、 
             | 
            
             行政确认 
             | 
            
             民 
            政 局  | 
            
             婚姻登记管理处 
             | 
            
             |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第387号、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民[2003]127号)  | 
            
             | 
            
             | 
            
             | 
            
             | 
            
             任何 
            个人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
| 
             6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 
             | 
            
             行政监督 
             | 
            
             民 
            政 局  | 
            
             救助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  | 
            
             | 
            
             | 
            
             | 
            
             | 
            
             个人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
| 
             7 
             | 
            
             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 
             | 
            
             行政监督 
             | 
            
             民 
            政 局  | 
            
             低保 
            核查中心  |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56号)第三条 
             | 
            
             | 
            
             | 
            
             | 
            
             | 
            
             个人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
| 
             8 
             | 
            
             80-90周岁困难老人生活补贴、90 
            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生活补贴、百岁老人高龄补贴  | 
            
             行政监督 
             | 
            
             民 
            政 局  | 
            
             社政科 
             | 
            
             |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 
            于做好80-90周岁困 难老人生活补贴发放 工作的通知》(石民 政[2012]85号)、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 于做好高龄津贴发放 工作的通知》(石民 政[2011]100号)、《石家庄市财政、民政、老龄办文件通知》(是财社[2014]12号)  | 
            
             | 
            
             | 
            
             | 
            
             | 
            
             个人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
| 
             9 
             | 
            
             殡葬管理 
             | 
            
             行政监督 
             | 
            
             民 
            政 局  | 
            
             社政科、殡葬管理处 
             | 
            
             |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5 号)、《河北省殡 葬管理办法》  | 
            
             | 
            
             | 
            
             | 
            
             | 
            
             公墓、 
            殡仪 馆、骨 灰堂  | 
            
             按法定时限办理 
             | 
            
             不收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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