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灵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灵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灵政办函〔202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灵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缴费补贴对象
在灵寿县域内,具有灵寿县常住户籍,政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而失去承包地,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为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对象年龄认定的基准时间为县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当月。
二、参保缴费补贴标准
依法征地且已批复批次(项目)涉及的所有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依据征收土地面积给予参保缴费补贴。每户补贴金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贴比例(以征地批次县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为准)×本次征地亩数。补贴资金在户内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
三、参保缴费补贴方式
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
参保缴费时,处于缴费期的补贴对象,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除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并领取待遇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计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参保建立个人账户的,先建立个人账户。对处于缴费期的,参保缴费补贴分年度计入落实。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本人个人账户,计算新增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139确定),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计发,参保缴费补贴从国务院、省、市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开始实施,于参保缴费补贴计入次月开始发放。
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缴费补贴账户”。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以征缴机关开具的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报销个人缴费,参保缴费补贴领完为止;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参保缴费补贴仍有剩余的,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在领取参保缴费补贴过程中死亡的,余额可依法继承;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领取待遇的,按照本方案确定参保缴费补贴数额,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缴费补贴。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已享受待遇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征地参保缴费补贴。
补贴对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按规定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参保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补贴对象死亡的,参保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参保缴费时,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缴费补贴后,又变更参加机关企事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予以追回。
四、社会保障费筹集
建立个人、集体、用地单位、政府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另行安排资金用于补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缴纳。县政府根据参保缴费补贴对象数量、参保缴费补贴标准和资金支出预期等,合理确定社会保障费筹集标准,确保筹集的社会保障费可足额支付补贴对象且保持收支平衡。社会保障费筹集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5%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县政府应及时安排社会保障费,并保证足额到位。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
征地报批前,提取的社会保障费存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定账户。如征地未批准,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原渠道退还。
县政府综合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每三年调整一次或重新公布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
(四)风险基金提取。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的提取,根据国家规定的我县土地等别(十三等)和相应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进行核算,以土地纯收益的30%提取风险基金,存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定账户。
(五)财政保障。以上资金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时,由县财政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五、社会保障费管理
社会保障费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社会保障费相关账户,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障费收入户和支出户,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进行管理,收入户每月将征收的社会保障费及时转入财政专户,原则上月末无余额;各项社会保障费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申请,统一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记入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缴入财政专户且不得跨年。
社会保障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各级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经办、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风险防控制度机制,定期开展对账和监督检查,防范资金安全风险。社会保障费及其产生的利息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或其他支出。
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新老政策衔接
2020年3月10日前,依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足额提取了社会保障费,经报批且获得省政府批复的征地批次(项目)所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根据筹集的社会保障费、土地征收面积等情况,参照本《方案》规定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年龄的认定基准时间为本方案发布之日。已依据《灵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灵政办函〔2020〕16号)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家庭,不再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2020年3月10日(含3月10日)后,依据《灵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灵政办函〔2020〕16号)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再次征收时,不再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本《方案》实施前已依据《灵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灵政办函〔2020〕16号)获得土地批复征地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方案进行保障。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参保和身份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工作的调查、公示、确认等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指导监督被征地村村委会审核被征地农民的个人基本信息,审核被征地土地面积,确认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范围及人员。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责任部门应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牵头职责,负责政策制定、社会保障费收缴等;社保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指导乡(镇)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登记、待遇发放以及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基金。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用地审查、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登记和征地组卷报批工作;负责确认征收土地的地类及用途;负责提供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批复,做好社会保障费、风险基金申请和缴纳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实被征地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等。
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补贴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二)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上级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特殊情况,由县政府研究决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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