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灵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经县政府审核印发《关于印发〈灵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精神,立足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灵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起草过程中,多次组织调研座谈和专题研讨,学习借鉴周边县做法,征求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通知》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平稳推进的原则,从参保缴费补贴对象、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方式、社会保障费筹集、社会保障费管理、新老政策衔接、工作要求、其他事项等八个方面对缴费补贴工作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
一是参保缴费补贴对象。灵寿县域内,具有灵寿县常住户籍,政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而失去承包地,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范围。
二是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每户补贴金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贴比例(以征地批次县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为准)×本次征地亩数。
三是参保缴费补贴方式。参保缴费时,处于缴费期的补贴对象,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除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领取待遇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四是社会保障费筹集。建立个人、集体、用地单位、政府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是社会保障费管理。社会保障费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六是新老政策衔接。2020年3月10日前,已足额提取社会保障费、经报批且获得省政府批复的征地批次(项目)所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照本《通知》规定落实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本《通知》实施前已依据灵政办函〔2020〕16号获得批复的征地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方案进行保障。
七是工作要求方面。乡(镇)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参保和身份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
八是其他事项方面。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上级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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