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对定点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10-22    来源: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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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寿县医疗保障局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灵寿县普康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存在过度诊疗、串换项目等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县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灵医保处字〔2026〕第7号),处罚款370990.43元。
     
    灵寿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