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第三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36)整改验收公示
关于第三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36)整改验收公示
一、整改任务
部分县(市、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不彻底,未能做到动态清零。督察发现,灵寿县南营乡团泊口村西无名砂石料生产企业露天建设破碎生产线,无污染治理设施,有近期生产迹象,大量砂石原料及成品露天堆放。
二、整改实施主体
灵寿县人民政府
三、整改情况
灵寿县人民政府已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对涉事企业进行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原料、清产品处理。已完成整改。
四、验收情况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对灵寿县省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36)整改工作进行验收;通过对工作推进、相关制度等资料检查,认为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达成整改目标,验收合格。
公示期10个工作日,监督电话:82526102(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灵寿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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