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司法局
    202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6-01-14    来源: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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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要求,发布本年度报告。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2025年,灵寿县司法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切,持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优化公开平台建设,规范公开流程,提升公开质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努力打造阳光透明的司法行政机关。
    (一)主动公开情况
    1、围绕法定职责深化公开:及时公开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机构、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主动发布宣传信息、财政预决算报告及“三公”经费信息。
    2、聚焦重点领域强化公开:围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普法治理、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公证管理、司法鉴定管理、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等核心业务,及时发布工作动态、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服务事项清单、典型案例等。
    3、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文件,通过图文等形式进行解读,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及时解答公众咨询。
    4、平台渠道建设:充分发挥局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优化栏目设置,提升用户体验。利用政务服务大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查阅和咨询服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1、申请接收情况:2025年,本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其中,通过信函提交2件,网络平台提交0 件,当面提交0 件。
    2、申请处理情况:已办结2件申请。其中:予以公开0件;部分公开0 件;不予公开2件(主要涉及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等法定不予公开情形);无法提供0件;不予处理0件。
    3、收费情况:本年度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1、健全制度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属性源头认定、发布协调等机制,确保公开信息准确、及时、安全。
    2、规范信息发布: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核流程,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公开信息内容合法合规。
    3、加强平台运维:定期维护更新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平台,确保信息发布渠道畅通有效。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持续优化局门户网站功能布局和内容保障,提升信息检索便捷性和用户体验。加强政务新媒体内容建设与日常管理,确保信息发布权威、准确、及时。推进线上线下公开渠道融合发展。
    (五)监督保障情况
    1、内部监督: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内部督查范围,定期开展自查评估。
    2、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对待并处理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3、培训宣传: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公开意识。加强宣传普及,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

    0

    0

    0

    0

    0

    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2

    0

    0

    0

    0

    0

    2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2

    0

    0

    0

    0

    0

    2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2

    0

    0

    0

    2

    0

    0

    0

    0

    0

    0

    0

    0

    0

    0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政策解读的形式多样性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解读材料可读性不够强。
    2、主动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需持续拓展。
    3、政务新媒体与门户网站的协同联动效应有待加强。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